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精神损害抚慰金

即俗称的“精神损失费”。在北京,一般情况下按受害人伤 残级别计算,10 级伤残 2000-10000 元,9 级 5000-20000 元,依 次类推。死亡案件的精神损失费数额与 1 级伤残的相同,通常为

5 万-10 万。如果没有评上伤残级别,通常没有精神损失费。

当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每个级别应该 赔偿多少精神损失费,也没有明文规定不构成伤残一定没有精神损 失费。说到底,每个案件赔偿多少精神损失费,仍然要靠法官自 由裁量,而影响法官自由裁量的情节,律师的诉讼经验与技巧非 常关键。

举个例子: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自己次责,经鉴定为 10 级伤残。作为一个妙龄且爱美的女性,由于腿部伤痕美观问题, 无法穿裙,我们以此作为一个突破口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 金 10000 元。法院在综合衡量案情后,支持了 7000 元。

又如:有一对夫妻张某与刘某,其 17 岁的独生儿子因交通 事故死亡,对方全责,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丧失生育能力,其独生子的死亡 必然给他们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因而对原告 10 万元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予以全部支持。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商业险中是不予赔 偿的,在肇事车辆购买了商业三者险且交通事故的总损失超出交 强险的责任限额的情况下,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会尽量说服法官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列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