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儿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北京国晖律所

“碰瓷”或者说“碰瓷儿”,是北京的方言,原指清末的八旗子弟捧着赝品瓷器在街上敲诈路人的行为,现在泛指故意制造事故、借机讹诈的不法行为。碰瓷行为的高风险、低收益属性,让很多人热衷于此,即使被处罚也在所不惜。那么,碰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碰瓷的类型也在不断的丰富,司法实践中对于碰瓷行为的定性也没有标准的意见,而是需要分析具体的案情。但大致总结一下,可归纳出以下几类处理意见:

一、被害人自愿赔钱,认定诈骗罪

有类碰瓷行为的行为人比较谨慎,或者说碰瓷的技术比较高超,如在被害人变道时加速冲撞、故意压低车速紧急制动导致追尾等。此类事故具有较强的迷惑性或者争议性,被害人“误认”自己对事故有过错时,难免会答应行为人的索赔要求。

对于这种类型的碰瓷,是行为人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从而自愿处分财产。这种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在[(2019)京0119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误以为损害后果确系车辆碰撞产生而支付钱款,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二、被害人被迫赔钱,认定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

还有类碰瓷行为,行为人在选取作案目标时比较“挑剔”,通常会选取酒驾的被害人下手。如守候在酒店、饭店、KTV等场所的门口,发现有人酒后驾车时进行尾随,故意制造事故。

发生事故后,利用被害人酒后驾车、不敢报警的恐惧心理,施以威胁或者要挟,被害人被迫赔钱。在这类行为中,针对“被迫”的原因不同,存在两种不同的认定意见:

1.行为人仅以报警相威胁,被害人如因惧怕承担酒驾带来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被迫选择赔钱,则此类碰瓷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 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

例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2017)京0107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中认为:

被告人孙某辉伙同他人,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寻找酒后驾车的司机故意与其发生交通事故,借被害人不敢报警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辉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2.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或直接施以暴力,使被害人因惧怕受到人身伤害而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被取走钱财。此类行为常发生于敲诈勒索失败后,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 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在[(2012)邯山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中认为:

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碰瓷手段讹人钱财不成后,暴力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高速上碰瓷,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还有一类碰瓷行为,在高速公路上采取前车阻挡后方车辆迫使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减速变道超车时,后车加速追赶并剐蹭被害人车辆。

此类碰瓷行为因危险系数较高,实践中并不常见。但是,这种行为可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琼海市人民法院在[(2019)琼90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中认为:

被告人周某坤、岑某利、曾某和利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快速碰撞他人正在变更车道的车辆,以危险方法实施碰瓷行为,敲诈勒索财物85618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和认定构成恶势力犯罪成立,应予以支持。

四、结语

综上所述,碰瓷行为是可能构成犯罪的,而且根据具体的案情不同,还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刑期不定。因此,碰瓷有风险,入行需谨慎!不论是哪种类型的碰瓷,只要是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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