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说免赔,合法吗?

作者:国晖

众所周知,车主为自己的车辆投保车险的初衷,是为了出事故后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实践中对很多事故,保险公司却说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酒驾。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会说这属于免赔事项,合法吗?

一、免赔条款生效的条件

不论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保险公司都会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和免赔条款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当投保人的情形属于免赔条款约定的情形时,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些免赔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而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由此可见,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是免责条款生效的条件。保险人未提示、说明的,即使该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仍然不能免责。

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保险合同条款中含有大量的专业术语,有些还较为晦涩难明,只有保险人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才能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达到实质性的平等。

二、酒驾免赔条款生效的条件

如上文所述,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是免责条款生效的条件,但酒驾免赔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种免赔条款。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是其法定义务,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保险人是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则仅要求保险人尽到提示义务,而不要求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由此可知,饮酒驾驶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将酒驾免赔作为免责事由时,仅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除酒驾以外,毒驾、肇事逃逸等也属于此类免赔条款。

此处的“提示义务”如何履行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如果保险人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的,即认为其履行了提示义务。

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京03民终8482号]判决书中认为:

保险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商业三者险投保单及保险条款,其中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关于责任免除的部分明确规定了饮酒情形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免除赔偿责任,且该条款已加粗加黑,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已对醉酒驾驶情形责任免除的约定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人应当对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进行举证,如无法举证证明,则其免责的主张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结语

综上所述,如果保险公司主张对饮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则需审查投保时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如已履行,保险公司免赔;如未履行,则无法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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