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一审判决前出生的孩子,能否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2011年4月23日晚7时,王某与朋友聚会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方被认定为全责。事发时王某妻子怀孕9周。王某委托我们代理。

由于离王某妻子生产时间还较久,我们征得王某同意后,按正常的程序代替王某起诉,由于我国法律不认可胎儿的主体资格,因而,起诉时没有主张小孩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将其作为一个情节提出,希望法院在处理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予以考虑。后经法院委托鉴定,王某构成10级伤残。

由于车方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法院安排了两次庭审。第二次开庭前,王某女儿降生,我们于是增加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庭审时,就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的孩子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支持,我方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车方的代理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出乎我们的意料,认为:实际扶养应具有既定性或较高程度的可能性,事故发生时王某妻子怀孕的事实不足以认定为被扶养人的出生具有绝对的必然性,并未支持王某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我们坚持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的女儿作为胚胎活体已经客观存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王某女儿出生并存活的事实,使得其与女儿之间的法定抚养关系变为现实;王某因伤致残导致劳动能力的减损,必然影响其对女儿的扶养。因此,王某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理应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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