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巴车乘客发生交通事故,选择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2010年12月27日23时15分,山某驾驶北京XX长途汽车公司所有的大巴车,在天津境内与何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包括张某在内的多名大巴车乘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山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1年10月19日,张某委托我们代理索赔事宜。我们了解到本次事故伤亡人员较多,且已有其他伤者起诉在先,两车的保险已经赔付了一部分。如果选择按侵权责任纠纷起诉,一是因为事发地在天津,按照天津标准赔偿会比较低,如果选择在北京起诉,则极可能经历比较漫长的管辖异议程序,二是两车剩余保险可能无法足额赔付,执行全部到位时间也会较为漫长。而选择客运合同纠纷的话,则XX公司要承担张某的全部损失,而且一定可以在北京起诉,按照北京标准予以赔偿。在综合分析了案情后,我们建议张某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在北京起诉。

2011年11月10日,鉴定机构诉前鉴定作出结论,张某构成10级伤残。2012年1月13日,我们代理张某提起合同纠纷诉讼。2012年3月2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XX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1.6万元。判决生效后,在我们的催促下,XX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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