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事故认定书,根据事实也可认定为交通事故案件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2013年8月24日,许某参加于某组织的“三河燕郊一日游”活动,于某安排许某乘坐刘某的私家车。途中因堵车暂停,许某下车后再次上车时,右脚尚在车外地面,刘某驾驶车辆即已起步,导致许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各方均忙着将人送往医院救治,没有及时报警。后于某与刘某因许某医疗费负担问题发生争议,刘某拒绝与许某共同前往交警部门补报事故。许某后委托我所代理索赔事宜。

我所经分析认定,该起事故尽管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但确实属于交通事故而起的责任纠纷,且鉴定方面一般人损案件的伤残级别低于交通事故的伤残级别,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更能维护许某的权益。于是选择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案由提起诉讼,但主张按照交通事故标准进行伤残鉴定,并追加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与商业险公司作为被告。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所的意见,认为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虽未及时报警导致交警部门未能作出责任认定,但根据各方关于事故的陈述能够确定事故是许某在上车过程中刘某驾驶车辆启动导致的,应属交通事故。且事故的发生完全因刘某驾驶不当造成,刘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事故发生时,许某尚未身处车上,不属于“车上人员”,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应予赔偿。鉴于刘某属于为于某无偿帮工的性质,于某应对刘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仍维持了一审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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