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程序(一审程序)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包括一审、二审与执行三个阶段。

一、一审阶段

1.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一审阶段分为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交通事故案件通常按简易程序进行,即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要求在三个月内结束;如果案件不能在三个月内审结,则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由 3 人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要求在六个月内结束。

2.起诉

诉讼程序由当事人起诉启动。起诉应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明确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要求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

3.立案受理与送达

法院接收原告起诉材料,经审查决定立案的,通常会要求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将原告起诉材料(起诉状与证据材料副本)送达被告。

4.答辩

法律规定被告在接到应诉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答辩,被告如果对管辖法院有不同意见的,应该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

5.管辖异议的处理

我们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通常不需要经过此环节。但如果任何被告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法律规定法院一定要处理,异议成立的,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被告有权在接到裁定之日起 10 日内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最终处理。

管辖异议的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6.伤残鉴定

原告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的,有些法院会自行选定鉴定机构,有些法院还会专门就选定鉴定机构单独开个庭。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就原告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并送交法院。

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的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然,这个环节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案件都要经历的。

7.追加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案件,诉前鉴定的,起诉时基本已经确定损失金额;而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在鉴定结论出具后,需要根据结论确定的伤残级别调整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误工费的金额,如果立案后又产生了新的医疗费的,也可以一并申请予以追加。

追加的损失金额,按照规定,原告需要补交相应的诉讼费用。

8.开庭审理

诉讼请求确定后,法院会择期开庭。

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原告追加了请求,被告有权要求额外的15 天答辩期,但实践中,被告保险公司也好,其他赔偿主体也好,因为了解相关的程序,另行主张答辩期的比较少见,当然,一旦有人提出,法院必须依法保障其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提出异议,追加诉讼请求至开庭至少要经过 15 天才能进行。

就原告的起诉,被告有权提出反驳证据。一般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对各方的举证不具体限定期限。我们经常看到,开庭时被告才提交证据。法庭审理后认为就有关事项需要各方补充提交证据的,会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提交。

庭审程序包括:原告明确诉请与事实理由,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庭事实调查,各方发表辩论意见,法庭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择期宣判。

9.调解

调解程序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庭后由法庭与各方沟通,看能否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功的,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交各方签收后生效。

10.判决

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尽快做出判决。

采用简易程序的,自立案至判决或调解的作出,不能超过 3个月;采用普通程序的,应该在 6 个月内完成,遇到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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